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事指南
目录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审批办事指南
3、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颁发办事指南
4、固体废物跨市(省)转移审批办事指南
5、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办事指南
6、进口废旧物再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7、广州市环境保护业务单位备案登记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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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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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
广州市环境环保局 (由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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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与其经营能力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专业技术队伍。 2.
各种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具有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扩散、防流失等防护措施和能力。 3.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定、设有专门标志的专用运输工具和专用容器,并具有完备的安全防护工具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
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的专业训练,经考试合格,领取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核发的《经营危险废物上岗证》,持证上岗。 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定期监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计划等。 6.
经营废有机溶剂和废矿物油等易燃易爆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消防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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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广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5、
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书(表); 6、
收集、综合利用或处置工艺技术方案; 7、
敏感项目需提供由有资质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8、
经营活动计划书(岗位责任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事故防范应急措施,生产建设计划,业务经营计划); 9、
土地或建构筑物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10、
近三个月的环境监测报告(如国家有专项控制标准的,监测项目还应按专项标准执行); 11、
有运输危险品业务的,交通工具应具备危险品运输证件; 12、
消防审批文件; 13、
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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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和期限 |
1.
申请单位提交有关原件材料及复印件,由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2.
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3.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年审查验证一次,通过验证的单位可继续其经营活动;对不能通过验证的单位,提出期限整改要求,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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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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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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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内部 监督 |
实行局、处两级监督管理,对不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的审批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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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 监督 |
表中所列审批项目的内容通过网上发布、资料宣传、电脑查询和电话查询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设有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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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批程序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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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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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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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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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
1.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2.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 3.因易地改造或搬迁,寻药停用污染放置设施的; 4.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5.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存在上述情况,且情况属实的广州市辖区内的排污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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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排污单位必须在污染防治设施计划停用之日前15天按要求规范如实填报《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申请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停用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排污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批文》以及具有设计证书单位设计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的复印件各一份,报送至市环保局和市监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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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期限 |
1.排污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计划停用之日前15天向市环保局和市监理所保送有关材料。 2. 市环保局有关人员经查点后认为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可受理时,发给单位《受理回条》,为领取《受理回条》的,即视为未予受理。 3. 申请受理后,排污单位凭《受理回条》的编号到环保局查询申请的审批情况,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市环保局领取批复文件。 4.广州市环保局有关部门在受理《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讨论后,给予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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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经审查后给予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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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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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内部 监督 |
实行局、处两级监督管理,对于不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的审批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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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 监督 |
表中所列审批项目的内容通过网上发布、资料宣传、电脑查询和电话查询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设有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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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颁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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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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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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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
广州市环保局分期分批实施水(气)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基础上提出水(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订出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保证措施。对于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单位由市环保局发正式排放许可证,未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发临时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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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排污单位填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提供历年污染物排放数据资料(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需提供分解指标排放量),并在申报登记基础上提出水(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订出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保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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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期限 |
1.排污单位填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提供历年污染物排放数据资料(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需提供分解指标排放量)。 2. 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基础上提出水(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订出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保证措施。 3. 监理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污染源治理情况确定排污单位允许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期限,报市环保局批准。 4. 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由市环保局发正式排污许可证,正式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未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发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5. 持证单位每月十日前填表申报上月水(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申报上一年水(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6. 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换证单位须重新填写《广州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和《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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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经审查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由市环保局发正式排污许可证;未达到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的发临时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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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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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内部 监督 |
实行局、处两级监督管理,对于不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的审批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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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 监督 |
表中所列审批项目的内容通过网上发布、资料宣传、电脑查询和电话查询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设有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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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跨市(省)转移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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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固体废物跨市(省)转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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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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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
1.是否为可利用生产的固体废物,禁止本市以外不可利用再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进本市倾倒、堆放。 2.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由移出单位报市环保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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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进行可利用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入活动的单位在转移固体废物之前应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和申请,由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后,经广州市环保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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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期限 |
由进行可利用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入活动的单位向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查受理后,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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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废物管理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后,广州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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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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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内部 监督 |
实行局、处两级监督管理,对于不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的审批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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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 监督 |
表中所列审批项目的内容通过网上发布、资料宣传、电脑查询和电话查询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设有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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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废物转移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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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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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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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
1、
跨市转移及本市辖区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2、
跨省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个人,须经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初审,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审核批准;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的转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受广州市环保局的委托对危险废物转移进行审批及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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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2)废物产生单位的“三同时”环保验收资料; (3)废物产生单位上一年度的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如果未进行申报登记的,区属企业到所在区办理,市属企业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办理后再予受理)(资料备查,审批完后退回申请人); (4)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签定的处理处置合同或协议; (6)所转移废物的处理方案; (7)废物产生单位上一次报批的危险废物转移情况登记明细表(第一次申请转移的除外); (8)废物产生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9)申请将本市危险废物转移至外地的,应提供接受地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危险废物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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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和期限 |
1、对于跨省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审核批准; 2、跨市转移及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个人,向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由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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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经审查批准后,到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资料报市环保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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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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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内部 监督 |
实行局、中心两级监督管理,对于不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的审批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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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 监督 |
表中所列审批项目的内容通过网上发布、资料宣传、电脑查询和电话查询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设有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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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废 物 转 移 报 批 程 序 图 示

转移者需提交《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经营单位“许可证”及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定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协议》复印件、废物处理方案等资料。 必要时

申请转移者 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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