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广州市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闲置、关闭

或拆除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

广州市辖区内的排污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因下述原因需暂停使用、闲置、关闭或拆除:

1.企业产品、生产工艺、设备改变;

2.污染防治设施因更新、改造、更换、扩容;

3.易地改造或搬迁;

4.企业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

5.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市环保局批复→窗口取件

四、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在收到排污单位设施停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设施拆除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排污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计划停用之日前15天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报送下列材料:

1、《广州市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闲置、关闭或拆除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市环保局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gzepb.gov.cn)的表格栏目里下载申请表格;

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一份;

4、属污染防治设施改造的,设计方案及图纸一份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

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联系电话: 020-38920928

传真电话: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事网址: www.gzepb.gov.cn

投诉电话:83125191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