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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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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穗环〔2007183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且在本市登记并持有效牌证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

二、环保标志是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至20081231,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核发。

四、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五、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绿色标志暂设国标志、国标志和国标志三种,黄色标志只设一种。

标志、国标志和国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标准、国标准和国标准)的汽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标准以下(不含国标准)的汽车。

六、环保标志核发

(一)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二)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三)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四)各类环保标志的核发办法

1.下列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200071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101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91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71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下列汽车核发国标志:

120007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10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9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7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3.下列汽车核发国标志:

200571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下列汽车核发国标志:

20069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使用LPG的单燃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5.对于核发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

七、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一)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定期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国标志和国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标志有效期为2年。

(二)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八、代他人办理环保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十、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技术鉴别程序、技术鉴别机构及地址、环保标志核发点名单及地址等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公布,相关信息可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查询(网址:http://www.gzepb.gov.cn)。

十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咨询投诉电话:83190024

十三、本通告自2008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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