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穗环〔2008〕228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机构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穗府办〔2005〕54号)和《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穗府〔2008〕10号)的有关工作部署,为规范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建设工作,制定并公布广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建设指南。本指南所称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具备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能力的所有合法检测机构。本市已建和拟建的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检测机构应为在广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检测机构从事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检测(以下简称“工况法检测”)场所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上述检测场所不得设在居民居住区、学校和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不存在污染扰民投诉问题。
(三)工况法检测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交通秩序,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建设工况法检测线。从事排气定期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选址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7〕127号)及《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检测线搬迁有关要求的通知》(粤质监〔2008〕18号)的规定。
(四)工况法检测线的建设应符合《广州市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检测线布局规划指引》(见附件)的要求。每家检测机构应至少建立一条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检测线和一条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测量方法检测线。
(五)检测机构应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对A类检测机构的要求。安检机构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的要求。
(六)检测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相关业务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安检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七)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业务的收费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八)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专业人员,须经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持证上岗。
检测机构配备的持证上岗检测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每条工况法检测线应配备不少于2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
(九)检测机构应按市环保局的统一技术要求建立局域网,并可以与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监管数据中心链接,实现有关数据信息的实时双向传输;按统一性能要求配置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可以安装和正常运行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监管系统软件。
(十)检测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满足确保安全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
(十一)检测机构应建立满足科学、公正、准确开展检测工作需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
检测机构应具备按规定建立检测档案的条件。
(十二)检测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采用的检测方法要求
(一)在用汽车检测:
1.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采用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D规定的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检测采用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附录J规定的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测量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适用该检测方法的部分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采用GB3847-2005附录I规定的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测量方法或附录K规定的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测量方法)。
3.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采用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的双怠速测量方法。
(二)在用摩托车检测:
1.排气污染物检测采用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规定的测量方法。
2.排气烟度检测采用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急加速烟度排放测量方法。
三、检测机构配置的检测设备要求
(一)检测设备技术条件:
1.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设备应符合GB18285-2005标准附录D规定的要求和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
2.汽车加载减速法检测设备应符合GB3847-2005标准附录J规定的要求、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的规定。
3.汽车双怠速法检测设备应符合GB18285-2005标准附录A规定的要求和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
4.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测设备应符合GB3847-2005标准附录G、附录H规定的要求和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
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检测设备应符合GB3847-2005标准附录K规定的要求和HJ/T4-93《柴油车滤纸式烟度计技术条件》的规定。
5.摩托车怠速法检测设备应符合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规定的要求和HJ/T3-93《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的规定。
6.摩托车急加速烟度检测设备应符合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附录A规定的要求。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标志,并按计量器具的强检规定通过计量检定、取得“检定证书”。
(三)检测设备工控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和数据格式等要符合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监管系统的要求,并满足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监管数据中心在线监控、对设备运行重要环节控制的需要。
四、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业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申请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需自愿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承担投资风险,承担因商业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本指南附件:广州市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检测线布局规划指引。
六、本指南自2008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章)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广州市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
检测线布局规划指引
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穗府办〔2005〕54号)和《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穗府〔2008〕10号)的有关工作部署,为配合做好《广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建设指南》的实施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本市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检测线的建设,合理规划检测线的空间布局,满足近期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检测(以下简称“工况法检测”)的需要,制订本指引。
一、规划原则和目标
(一)规划原则: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规定;二是公开公正、方便群众办理检测业务;三是避免污染扰民和资源浪费;四是结合现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站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工况法检测线,合理规划空间布局。
(二)规划目标:围绕本市实施在用汽车工况法检测工作推进的要求,根据本市机动车保有量、结构、区域分布及检测现状,科学规划工况法检测线的数量,引导检测机构在空间上合理布局建设工况法检测线,满足未来3年本市在用汽车工况法检测业务的需要,全面提升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技术水平和监控管理能力。
二、工况法检测线建设规划
(一)工况法检测线数量规划。
全市暂规划建设工况法检测线140条,其中建设汽油车检测线107条,暂先建设轻型柴油车检测线33条(待有关广东省地方标准发布后,再行建设重型柴油车检测线,从事排气定期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符合其相关设置规划规定)。
(二)工况法检测线区域分布规划。
按照本市行政区划及管理现状以及各区域在用汽车保有量情况,工况法检测线共分以下4个区域进行规划建设,各区域检测线数量规划具体如下:
1.中心城区(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萝岗等7区):建设工况法检测线98条,其中汽油车检测线78条,轻型柴油车检测线20条。
2.南部地区(包括番禺区和南沙区):建设工况法检测线18条,其中汽油车检测线14条,轻型柴油车检测线4条。
3.北部地区(包括花都区和从化市):建设工况法检测线14条,其中汽油车检测线8条,轻型柴油车检测线6条。
4.东部地区(包括增城市):建设工况法检测线10条,其中汽油车检测线7条,轻型柴油车检测线3条。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检测机构△ 建设指南△ 通知
抄送:苏泽群常务副市长,陈国副市长,向恩明副秘书长,市
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委、
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