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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

 

穗环〔2011〕148号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后亚运时期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2号)和《印发〈2011年广州“天更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5号)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污染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我市从2011年开始,对本市加油站、储油库开展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由所在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从2012年起纳入本市环境监测常规工作任务。
    二、从2011年开始,逐步对本市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其中,2011年在全市抽取10%的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监测任务安排见附件1。从2012年开始,逐步提高抽查监测加油站的比例。
    三、从2011年开始,对本市所有储油库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2011年监测任务安排见附件2。
    四、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应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例行监测制度,对超标排放、擅自停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处理。
    五、请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3)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落实安全监测措施,组织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
    六、2011年油气排放监测经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预算,市环保局安排列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经费预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量向各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核拨监测经费。从2012年开始,加油站油气排放监测经费由各区、县级市环保局负责安排,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经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预算,市环保局负责安排。


    附件:1. 2011年广州市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监测任务安排
          2. 2011年广州市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任务安排
          3. 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方案

    (附件下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联系人:管梅芳,联系电话:8320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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