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务公开 - 网上办事 - 环境管理 - 环保园地 - 公众互动 - 网站导航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首页

《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削减市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确保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我局草拟了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通告公布如下,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来信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收信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邮政编码:510032;传真:83125094;电子邮箱:fengbin@gzepb.gov.cn

 

 

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削减市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气。

二、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范围内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参照本通告组织开展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不予延期。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进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七、市发改、经贸、建设、环保、市政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市环保、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清洁能源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对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清洁能源改造协议,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工作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应依法淘汰,不予补助。

八、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网站建议 | RSS订阅服务 | 网站指引 | 联系电话  
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制作维护·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监制
版权所有 @ 1998-2006 gzepb.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请使用IE5.5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
广州环境保护网站第7.0版 2008.10.13 粤ICP备05092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