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区域环境空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确保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广州市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市政府决定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草拟了《关于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通告公布如下,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来信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收信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邮政编码:510032;传真:83125094;电子邮箱:zhouying@gzepb.gov.cn。
关于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控制区域环境空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确保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广州市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现将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或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通告:
炼油、石油化工、油漆和涂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皮鞋制造、人造板及木质家具制造、印刷业、汽车及配件喷涂、电子产品制造、服装干洗、建筑业。
二、炼油企业对炼油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燃烧处理或物理处理。炼油企业生产的汽油,其储存与运输均应进行油气回收,储罐应设置为浮顶罐,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运输车辆应进行改装,满足油气回收的要求。
三、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燃烧处理或物理处理。原材料与产品装卸均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对输送有机气体或挥发性有机液体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出现有机物滴漏现象;不能完全密闭的投料口、产品分装口等应当安装集气罩抽集后集中处理,减少有机物的排放。禁止原料、产品分装容器的敞口或露天放置。
四、汽车制造和汽车维修业在汽车喷涂时,喷漆和烘干应当在密闭的喷(烘)漆间内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抽集后经处理排放,喷漆后的车辆应烤漆干燥,禁止阴干。
五、服装干洗行业使用的干洗剂应当密闭储存。2007年7月1日起建设的干洗店应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07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必须在2010年1月1日前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干洗溶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六、2010年1月1日起,建筑行业使用的涂料必须是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涂料,全市范围内禁止非环保型涂料使用。
七、本通告范围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其他行业和单位,均应当按下述要求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工作:
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原辅材料。对已有产品标准的印刷油墨、胶粘剂、人造板等,要求企业使用的原辅料或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工序必须在固定的车间内,禁止露天作业,厂区内车间外的空间应无明显异味;
车间生产过程挥发的有机废气需经抽风系统集中处理后排放,必须做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的维护保养,如采用吸附法的应及时更换吸附剂,做好维护记录,确保净化装置的正常运行;
产品和生产中使用的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必须密闭储存;设备清洗等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溶剂、各类滤渣、各类有机溶剂、助剂的废包装桶、活性炭吸附设备产生废活性炭等严禁露天堆放,必须分类收集,密闭存放,交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
八、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属于本通告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对不满足本通告要求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工作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专项资金,对开展清洁生产,采用改进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消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或增加末端治理措施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企业,按有关规定适当予以补助。
十、各级环保、经贸、建设、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实施本通告。
当空气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特别是亚运会期间,对于逾期未按本通告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可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
十一、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