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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重点工业企业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为有效控制区域空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确保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关于创建一批氮氧化物控制示范企业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污染防治工作。

  我局草拟了关于实施重点工业企业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通告公布如下,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来信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收信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邮政编码:510032;传真:83125094;电子邮箱:lvmj@gzepb.gov.cn

 

 

关于实施重点工业企业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

(送审稿)

为有效控制区域空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确保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关于创建一批氮氧化物控制示范企业的要求,现将实施重点工业企业降氮脱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烧锅炉、窑炉和其它燃料锅炉的工业企业。

二、工业企业新建火电机组,应采取烟气脱硝措施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且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

三、经核定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2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降氮脱硝整改。

(一)单台出力420蒸吨/时以上(含420蒸吨/时)锅炉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

(二)单台出力在65-420蒸吨/时之间的锅炉可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进行降氮,同时应对烟气脱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应不小于60%。

(三)各类窑炉及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下的锅炉实施降氮脱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应不小于40%。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工业氮氧化物减排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降氮脱硝项目进行补助。

(一)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降氮脱硝协议,并按期完成降氮脱硝整改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完成整改时间及氮氧化物去除量给予补助。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能,降氮脱硝整改工作不予补助。

五、安装脱硝设施的机组,按有关规定享受上网电价加价政策;机组调度时,实行同类型、同容量机组中脱硫脱硝机组优先上网。

六、市政府对经发展改革、环保、经贸等部门联合推荐的降氮脱硝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对在实施降氮脱硝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贸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沟通,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实施降氮脱硝工作。

当空气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特别是亚运会期间,逾期未按本通告规定开展降氮脱硝工作的企业,可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

八、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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