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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方案》的通知

   粤污普办〔200736

 

各市、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做好我省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72号)的精神,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普查  培训  方案  通知

抄送: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124印发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方案

 

为了做好我省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根据国污普办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8号)以及《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普查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等工作的人员。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一)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数量。

1、普查员。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配备2名普查员;初步测算,我省重点工业源数量约4万家,约须配备普查员8000人。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配备2名普查员;我省一般工业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量约45万家,须配备普查员22500人。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或10个行政村配备2名普查员;初步测算全省约须配备10000人。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配备2名普查员;我省生活源约有40万家,须配备普查员10000人。

另外为了保证充足的普查员数量,对普查员的配备要有百分之五左右的预备数,全省约2300人。

全省共须配备普查员约52800人。

2、普查指导员。

10名普查员一般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全省共须配备普查指导员5200人。

各地可根据本地普查工作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具体因素酌情增减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

(二) 选聘来源。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多种渠道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其主要来源如下:

1、普查员。

1)企业。从工业企业的环保工作人员中选聘,充分发挥其熟悉环保工作的特点,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和清查工作。

2)基层组织。从县(区)、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等机关和事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聘,充分发挥其熟悉当地情况的特点,开展污染源普查和清查工作。

3)大中专院校。充分利用院校资源,选聘大中专教师或在校学生。

4)社会。从社会或其他适合本地情况的途径选聘。

2、普查指导员。

负责工业污染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指导员可从环保、建设、统计或大中专学校等部门抽调。

农业污染源普查指导员可从农业(畜牧、渔业)、统计等部门抽调。

生活污染源普查指导员可从环保、工商、统计、税务或街道办等部门抽调。

医疗污染源普查指导员可从卫生或街道办等部门抽调。

(三) 条件要求。

1、普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能独立工作;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

3 熟悉当地情况,了解环保知识,热心环保事业;

4)身体健康。

2、普查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高的环保业务知识水平;

2)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熟悉当地情况,热心环保事业;

4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选聘工作程序。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各地要在1230之前完成人员初选工作。

2、经县级以上污染源普查机构审核,培训合格后,予以发证聘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证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选聘机构加盖公章。

3、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完成后,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按照“普查机构所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自编连续码”的原则赋予每个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唯一编码,并录入广东省污染源普查清查系统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管理子系统,报上一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备案。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一)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明确普查目的、意义,掌握普查对象、范围、指标含义及普查的具体操作要求等,切实提高普查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实施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建设一支熟悉普查工作细则、普查技术规定和普查表式,正确运用环境法律、法规,精干、高效、文明的普查队伍,保证普查质量和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 培训时间。

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 天,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 天。

(三) 培训教材、内容、教员。

教材——采用国家污染源普查机构编制的普查培训教材及省普查办提供的补充资料。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普查工作需要编写补充教材。

内容——包括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范围和内容,如何界定普查对象,如何搞好清查摸底工作,如何正确理解污染源普查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规定,如何保证普查数据质量以及调查技巧等。详细的课程设置见附件。

教员——培训教员从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中选调。

(四)培训方法。

以集中培训和学员自学相结合。集中培训采用授课、讨论、练习、课堂模拟填表、答疑、测试等形式。

(五)培训组织。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进行。

200711月,国家污染源普查机构对省级和部分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包括地方培训员)进行培训。

200712月中旬,省普查办完成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的培训。省级普查培训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干部培训中心(省环保学校)组织安排,全省将根据区域分为3个片区进行培训,每个片区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教员来自省普查办、省环保学校以及各市参加国家培训的部分技术骨干。培训人数原则上每个地级市普查办6人,每个县(区)普查办3人,东莞市、中山市每个镇级普查机构1人,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00712-20081月,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培训辖区内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培训教员由参加省级培训的学员担任,省普查办将督导各地污染源普查培训工作。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按照《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因地制宜,认真制订培训计划,提高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培训质量。

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培训由省普查办农业组组织实施。


附件

教学课程设置

 

课程名称

课时

课程名称

课时

普查方案与条例解读

2

工业污染源

3

普查清查

1

生活污染源

1.5

普查员工作细则与入户调查技术

1

集中式污染源

1.5

数据审核/质量控制

1

解疑答惑

1

POPsODS情况介绍

1

培训测试

2

 

 

合计

14

注:每天6个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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