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普查办〔2008〕35号
转发关于加快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普查办,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环卫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现将省污普办《关于加快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的通知》(粤污普办〔2008〕38号)和《关于发布第一阶段数据上报FTP地址的通知》(粤污普办〔2008〕39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及原始数据上报工作,进一步做好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数据审核
各区、县级市普查办、各有关专业调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和数据审核等相关技术规定,在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及录入等关键环节,继续开展普查表填报阶段质量核查,层层审核把关。
市普查办将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普查表的每项指标进行集中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集中审核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6月5、6日两天
(二)地点:待定
(三)审核对象: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普查表(名单详见附件)
(四)参加单位:市普查办专家,市环境监察支队1人,花都、番禺、增城普查办各1人。
(五)请各区、县级市普查办提供审核对象的普查表及审核记录表(也可以提供复印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并于6月3日前送交市普查办。
二、关于数据上报
(一)属地调查数据的上报
各区、县级市普查办要按照省普查办的要求,及时向省普查办上报工作进度,请于5月26日前将已经审核及录入的原始数据上报省普查办。
已全面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及录入的区、县级市普查办,请于5月31日前将普查数据上报国家普查办,同时上报市普查办(附两个数据光盘)。
5月31日前仍无法全面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及录入工作的区、县级市普查办,务必于5月31日前将已经审核及录入的普查数据上报国家普查办;同时,加快普查工作进度,在6月15日前将所有原始数据上报省普查办,并于6月20日前上报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附两个数据光盘)。
(二)专业调查数据的上报
请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环卫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5月31日前分别将已经审核并在国家普查软件中录入的农业源、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的普查数据报送市普查办。报送方式:数据通过普查软件导出后,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chenzq@gzepb.gov.cn或者zhangsj@gzepb.gov.cn,并附两个数据光盘。
5月31日前仍无法全面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及录入工作的,务必于6月15日前报送市普查办。
附件:1、粤污普办〔2008〕38号文
2、粤污普办〔2008〕39号文(发区、县级市普查办)
3、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普查 通知

广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