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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技术应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办事指南(试行)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和省环保局《关于明确我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粤环[2008]43号)。

二、办理范围:

使用类放射源和类射线装置及省环保局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由市环保局验收的其它种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污染防治设施。

三、办理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环保部门批准;

3.应用项目场所、设施和装备符合《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114-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65-2002)等安全防护要求;

4.有专门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可行的应急预案或措施。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包括现场检查)→核准签发→窗口取件

五、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1.办理验收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现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购买时间、种类、数量、活度和设备型号、台数及向环保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情况;

(2)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各项要求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的辐射污染是否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3)是否设有专门的辐射环境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管理规章制度、可行的应急预案或措施情况。

2.《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填写,一式三份);

3.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4.《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填写,一式三份);

5.项目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和监测部门的监测、检查意见;

6.专门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7.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可行的应急预案或措施(一

式三份);

8.有放射源的单位提供放射性废源回收、收贮协议(一式三份);

9.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警示标志、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照片(一式三份);

10.应用单位四置图(注明放射源、射线装置位置,一式三份);

11.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或可行的处理处置方案(一式三份);

12.凡委托申请的单位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公章加以确认。

 

咨询电话:020-38920928

传真电话:020-3892093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

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事网址: www.gzepb.gov.cn

投诉电话:83125191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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