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6]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南用于指导2006-2010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的数量、时间及年度支持重点等要求将在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