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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来信、来访、来电、举报的环境污染事件及上级其它部门交办、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初步核定后登记立案。对已立案案件交由专人负责,成立不少于两人的调查小组。 现场 调查 取证 调查小组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须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陪同检查人员签署意见和姓名,如陪同人员不签名,由检查人员注明。需要时另采取照相、摄影、录音和监测采样的方法进行取证。如当时现场情况不清或未能当场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对当事人送达《约见谈话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报送有关资料。 撰写 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人员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建议,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的,经队长、所长审核后,上报环保局;由环境监理机构直接处罚,报监理机构审议小组。 告知 环保局或监理机构按职责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由环保局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三天内提出听证,由市环保局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调查人员准备资料按时出席听证会。 审议 环保局或监理机构行政审议小组对《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建议进行审议。 作出处罚决定 环保局或环境监理机构对案件审议后,按规定的职责发出《行政罚决定书》。 送达 环保局或监理机构执法人员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复议 或 诉讼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十日起,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它有关资料。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停止有关取证。申请如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复议不起诉或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作出行政罚款的部门在起诉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处罚履行完毕,调查人员整理案件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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