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除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以外,在我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的单位。
二、办理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5、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6、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三、办理程序:网上申报(试行)→窗口受理→市环保局初审→窗口取件
四、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下载:
http://www.gdepb.gov.cn/hjgl/haqyfs/fshjgl/t20060207_34878.htm)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三份);
5、已有及拟购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一式三份);
6、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7、放射源申报登记文件(初次申报一式三份,再次申报一式一份);(表格下载:
http://www.envir.gov.cn/sisr/table2004-1.doc)
8、2004年4月15日前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工作许可证》的,提供向卫生部门申领许可证时的相关资料(放射性卫生工作许可证,核素种类、数量、活度、生产厂家及其资料,设备型号,企业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等)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9、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文件(一式三份);
10、凡委托申请的单位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七、审核程序及内容:
1、审核流程: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初审意见→初审决定;
经统一受理窗口受理后,由局核管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现场检查,主要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等的落实情况。
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
2、申请单位收到我局初审决定后,按照相关的要求送省环保局审批。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联系电话: 020-38920928
传真电话:
受理窗口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事网址: www.gzepb.gov.cn 点击“广州市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指南”
投诉电话:83125191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