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三)《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0号)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2010)》
(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六)《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
(七)《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
(八)《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5~2015)》
二、受理范围
广州市辖区(含十区、两县级市)从事废旧电子电器分拣、拆解的单位。
三、具备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相关项目。
(二)选址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齐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
(三)经营范围建设具备分拣、拆解废旧电子电器加工基本条件,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2010)》相关要求。
(四)具有2名或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污染防治系统。
(六)具有专职的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并制定保证电子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八)建立环境污染监测记录档案制度。
(九)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十)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出具守法证明)。
四、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检查→核准办理→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需提交的资料
(一)纳入临时名录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批;
4.消防验收意见、土地规划证明、土地使用证明;
5.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清单;
6.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7.环境安全管理机构名称及负责人、管理人员名单;
8.近期环境监测报告;
9.不可利用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不可利用废物处置合同;
10.有关培训制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记录。
(二)纳入正式名录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市环保局核准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的文件;
2.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上年度电子废物经营情况总结;
4.已签订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合同;
5.新签订的不可利用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
6.不可利用废物处置情况证明材料;
7.近期的环境监测报告;
8.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出具的经营过程环境守法证明。
注:
1.除特殊说明外,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均为一式二份
2.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3.凡利用单位委托办理的,须出具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一份,附法人代表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应载明代理人姓名和委托事项、权限、期限。
联系电话:020-38920928 020-38920636
办公地址: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星期五上午8:30~11:30(星期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办事网址: www.gzep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