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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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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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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项目选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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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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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
1.建设单位申请报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一式3份。(报告书电子版光盘) (1) 工业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的环评文件,需提供项目所在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2) 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意见。 3.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的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的意见。 4.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场地使用功能的证明文件(属部队场地的,要有相应使用功能的部队后勤部对外经营许可证和部队土地权属证明;属农村用地的,应提交农村经济发展用地证明)。 5.国家规定需要审批、备案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备案证明;需要核准的,在申请书上说明依据文件(或提供核准部门证明)。 6.三产(包括:餐饮、商业、娱乐业、汽车维修、加油、加气站等)服务业类项目,应提交工商部门对项目的核名核准通知书。 7.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和有污染源的楼层的平面布置图。 8.属租用场地的项目,应提交出租和承租双方已签署的租用合同或意向书。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俗称“环评台帐表”)。 10.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11.其他部门意见:项目建设地点在市政集水范围内,必须提供市政部门排水方案咨询答复。 注:1.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2.环评单位需到窗口办理资质及印章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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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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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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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
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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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机关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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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审查(包括现场踏勘)→审批经办人拟制审批意见→审核人审核(包括处务会议讨论、联席会议讨论)→签发人核准签发(包括局重点项目集体审批会议审查)→窗口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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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1、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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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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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年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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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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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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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
联系电话:020-38920928
传真:020-38920930 投诉电话:020-83203215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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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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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