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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征求市民意见后发布整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政府通告

 

广州具有美食天堂之称,目前共有近3万户饮食服务企业,多数设置在商业繁华区和居民住宅区,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给污染防治带来较大压力,油烟、噪声、污水污染和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情况较为突出,成为广大市民普遍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广州市已将防治饮食业污染纳入《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由环保等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市政府在全市掀起一场人人有责齐动手、绿色家园大家建、还我蓝天迎亚运全民环保行动的工作部署,现将《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来信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收信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邮政编码:510032;传真:83125094;电子邮箱:wkc@gzepb.gov.cn

 

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通告。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应严格遵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建设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不足五米的场所。

三、已经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批和登记许可经营的饮食服务业,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项目选址不属于《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应在通告实施后60天内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项目选址属于《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应在通告实施后60天内搬迁或转营其他无污染项目。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从事饮食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设立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当到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需要进行经营场地建设及较大规模装修的饮食服务业户,还应当到规划或建设部门办理有关开工报建手续。

五、建筑物所有权人(即房屋业主)不得将无饮食服务规划功能、非经营用途的住宅进行自营,或者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经营饮食服务项目。

六、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

七、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设置高效的油烟净化装置等污染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饮食服务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和建筑退缩间距;空调及通风设施的设置及产生的噪声、热辐射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外露空调不得影响市容;冷水塔应当采用防噪、防振、防水雾设施;夜间经营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噪声和光污染扰民。

九、对无证无照的饮食服务业户,由工商部门牵头依法予以取缔。

十、饮食服务业户被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或吊销营业执照,卫生部门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十一、饮食服务业户在接到环保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工商部门暂缓受理其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事项。

十二、经营饮食服务业引起污染扰民的,由环保部门调查取证,项目选址属于《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由工商或卫生部门予以取缔。

十三、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组织有关部门分批开展对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十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工商、卫生、城管、规划、公安、房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穗府〔2004〕22号)同时废止。

 

附:《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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